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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魔的新娘 發表於 2020-11-24 07:59 PM

環保署預告「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第27條修正草案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因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91年10 月09日廢止,將本條所列法規名稱修正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爰擬具本條修正草案,修正條文如下:垃圾焚化廠興建營運期間,興建營運公司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申請證照或許可,主辦機關並協助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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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gosp 發表於 2020-12-7 11:25 AM

我個人的意見不合時宜的法律,需要與時俱進的修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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